公告日期:2026-01-13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或创造便利条件
(二) 权责清晰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作为捐赠方的正当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前,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取得相应批准或授权后方可实施。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三) 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和子公司开展对外捐赠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
除特殊紧急情况,并经董事会遵循《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别批准外,若公司、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捐赠主体当年度发生亏损,或者相关捐赠可能影响公司、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四) 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批准,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应当诚实履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五条 公司和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以下类型的对外捐赠:
(一)向受灾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公益性捐赠;
(二)与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公益性捐赠;
(三)支持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四)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所开展的其他公益性捐赠;
第六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公司向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进行捐赠时,原则上应当以具体的捐助对象作为直接受赠人,或者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开展,不得通过任何营利性的单位、组织或其他非公益性机构进行。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可以使用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进行对外捐赠。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经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根据拟捐赠的财产价值,逐级呈报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对外捐赠金额在 20 万以内(含 20 万元)的,由公司总裁负责审
批;
(二)超过公司总裁审批权限,但尚未达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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