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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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
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胜宏科
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
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
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
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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