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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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81 号
致: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农芯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香农芯创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香农芯创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14:50
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66 号航天科技广场 B 座 22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香农芯创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351 人,代表股份212,769,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11 人,代表股份 164,388,6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 340 人,代表股份 48,380,91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735%,均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香农芯创股东。香农芯创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置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2,546,80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3%;反
对 19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弃权 26,71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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