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规范、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二) 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 公司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四) 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减持指引》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减持指引》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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