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57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9)。
2025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
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4 号),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才都工业园区科技园路 666 号。
朱业胜,男,1968 年 10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张瑞英,女,1965 年 8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
刘毅,男,1982 年 1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
司总经理。
盖平,男,1974 年 1 月生,时任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新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新元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
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 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7,494,781. 4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9. 52%;虚增营业成本 141,455,478.
5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7.03% ;虚增利润总额 26,039,302.90 元,占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虚增存货 31,934,091.34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8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100,817,295.5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3.09%;虚增营业成本 84,014,413.5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43.26%;虚增利润总额 16,802,882.0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39%;虚增存货 54,234,579.03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34%。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70,988,416.15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2.18%;虚增营业成本 61,569,267.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67%;虚增利润总额 9,419,148.6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1%;虚增存货 58,571,003.8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3.89%。上述情形导
致新元科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2025 年 5 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新元科技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新元科技董事长、总经理朱业胜和新元科技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瑞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新元科技董事、江西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毅和新元科技董事、副总经理盖平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