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ST 新元 公告编号:临-2025-139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9.4 条
第(七)项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本公
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0)。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业胜、张瑞英、刘毅、盖平: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
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元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 5 月至 2024 年 6 月,新元科技通过虚构分布式存储装备集成业务的
方式,虚假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 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167,494,781.41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收 入 的 29.52%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141,455,478.51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营 业 成 本 的 37.03%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26,039,302.9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3.81%;虚增存货 31,934,091.34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1.8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0,817,295.5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43.09%;虚增营业成本 84,014,413.5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43.26%;虚增利润总额16,802,882.06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39%;虚增存货 54,234,579.0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 3.34%。2024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 70,988,416.1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2.18%;虚增营业成本61,569,267.52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67%;虚增利润总额 9,419,148.6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21%;虚增存货 58,571,003.83 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 3.89%。上述情形导致新元科技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
告和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5 年 5 月,新元科技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元科技公告、相关财务凭证、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资料等证据证明 。
我局认为,新元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新元科技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业胜作为时任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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