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分公司、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该账户设立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开立启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在全部协议签订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
要内容。
第十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应
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同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并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募集资
金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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