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指
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下同)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关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关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
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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