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连)交易管理,保证公司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交易;
(十七) 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包括:
(一)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 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 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于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 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 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 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
(八) 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或
(九) 《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种类的关连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连)人包括(1)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以及(2)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
(三)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
(四)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六条 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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