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和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具备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专业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
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 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七)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八) 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九)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 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 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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