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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4 20:11:48 股吧网页版
四方精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
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公司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会议筹备并监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架构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
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管进
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五)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 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
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六)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 的
雇用条件;

(八)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
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九)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 排,
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
须合理适当;

(十)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及

(十一) 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
宜。

(十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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