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关于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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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34 号
致: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徽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星徽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确认,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信达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独立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星徽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星徽股份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财务数据或结论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现出具法律意见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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