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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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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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董事会秘书并不当然被免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十一条 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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