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
二〇二五年九月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 号洲际中心 50、51 层
电话:021-20560200 传真:021-20560259
邮编:20007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臻律师、王庆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由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 9 月 19 日
下午 13:3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 895 号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亮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19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