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文件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 108,322,221.90 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收到法院正式立案
文件,不排除本次诉讼事项可能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5 日收到
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的八名债权人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6年2月5日收到佑富智能破产清算管理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佑富智能债权人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荆门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宜昌莱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聚兴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向公司提起诉讼,《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原告 1:湖北威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原告 2:深圳市奥德鑫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3:荆门市匠松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 4:宜昌莱辰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5:深圳市璞成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 6:深圳市时立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7:广东聚兴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 8:深圳市欣昊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对第三人享有的 108322221.90 元普通债权不成立,若该债权成立,该债权性质应为清偿顺序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劣后债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均系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债权人,被告系佑富公司大股东,持有佑富公司 70%股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作出(2025)粤 03 破申 100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
告申请第三人深圳市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富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作出(2025)粤 03 破 608 号《决定书》,指定广
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佑富公司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 2025 年 10月 31 日在深圳中院第四法庭以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向佑富公司及各债权人送达了《债权申报及初步审查报告》《债权表》《债权核查意见书》等资料,其中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 108322221.90 元普通债权。
原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现场对被告向第三人管理人申报了108322221.90 元普通债权提出“应不予认定为或认定后且应劣后普通债权受偿”的异议意见,也以书面形式向第三人管理人提出了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被告为佑富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对佑富公司高达数亿元的“借款”实际为被告对佑富公司的资本金投入,不属于普通借款,不应计利息,且不能列为普通债权,应劣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2022 年,被告拟投资进入锂电生产行业,经人介绍,开始与黄珍等在涂布
机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核心创业团队商谈合作设立子公司佑富公司以开展涂布机的研发与生产业务,双方商定,按照由被告主要出资、创业团队主要出人出资源的方式开展合作,双方共同出资设立佑富公司,其中被告占 70%股权,创业团队共同设立的深圳市联合创想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合创想企业”)占 30%股权。为减轻前期出资压力,作为控股股东,被告决定佑富公司在成立初期设定的初始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双方约定后续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增加注册资本金投入。
因为佑富公司生产的涂布机属于重型机器,厂房租金成本、产品研发生产和安装成本都很高,仅一套完整设备销售金额都将近 5000 万元。佑富公司开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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