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证券代码:300461 证券简称:田中精机 公告编号:2026-003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公司截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累计诉讼仲裁金额
6,737.01 万元,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10.09%,公司实际于 2025年 3 月 11 日披露上述事项。二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并披露,公司的子公司深
圳佑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至 12 月向公司董事长肖永富的关联公
司借入资金 2,514.31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绝对值 3.77%,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追认上述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补充审议并披露。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永富、财务总监刘广涛、董事会秘书俞文斌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肖永富、刘广涛、俞文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 号)。
特此公告。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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