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公司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
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到位与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在专项账户内。
第十一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将采取在银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储。
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项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
(七)公司、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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