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所列举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依照本规则规定应当离职情形的,经公司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相关董事离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离职生效之前,相关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选举该届董事会董事的股东会提议的人员为召集负责人,并在该次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也可由董事共同推举该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集负责人;如无法推举出召集负责人,由董事抽签决定。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于选举或改选后三日内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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