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内部监控程序,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过半数,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董秘办及内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内审部门同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议事项落实等。
第十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对本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所列事项进行表决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监督与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七)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查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需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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