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4、经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三)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六)必须坚持对拟投资项目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执行和实施。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该负责人可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并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及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负责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责任目标的达成进行分析、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1、公司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不定期与主管对外投资事项的负责人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指定负责人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初审。
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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