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人选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召集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提名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或按照公司董事会的工作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同时为提名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应提供提名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和其他资源。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公司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公司现有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评估与分析,提出需求建议形成职位说明书。
(二)根据职位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相关机构或人员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征求候选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选举新任董事和聘任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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