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
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实施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五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及公司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
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必须包括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六)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八)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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