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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35:21 股吧网页版
田中精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层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
传真:(86-571)2689-8189
junhehz@junhe.com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田中精机)
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
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
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君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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