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四、考核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核考核工作;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6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 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32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于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6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7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32 亿元。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所有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条件下,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解除限售/归属前最近一次考核结果确认解除限售/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标准系数情况如下: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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