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3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及实
控人赵积清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3 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先
生立案。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积清,男,1952 年出生,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韩巧云,女,1964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邓又强,男,1975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姜健伟,男,1976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
韩继玲,男,1979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惠伦晶体、赵积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惠伦晶体、赵积清、韩巧云、邓又强、姜健伟、韩继玲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 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
司的资金占用,2020 年累计发生额为 28,330,000 元,期末余额为 26,630,000 元,
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5.12%。截至 2025 年
3 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惠伦晶体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
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
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 2021 年成本费用 8,639,070.52 元,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8,639,070.52 元;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23,954,692.38 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23,954,692.38 元。
(二)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
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