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因虚假陈述行为收到证监会预处罚告知书
2025年12月10日,惠伦晶体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认定,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增成本费用、收入及利润,导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5-12-11 20:09:34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中登律师认为,若您在2022年4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惠伦晶体股票,便符合条件,在2028年4月24日前可起诉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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