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惠伦晶体(300460.SZ)方面披露,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致使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为掩盖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又实施了财务造假行为,导致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及5名当事人合计罚款1140万元。
占用资金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20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其他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及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
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年累计发生额为2833万元,期末余额为2663万元,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2020年年报披露净资产的5.12%。
截至2025年3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事项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但惠伦晶体在2020年年报中未予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财务造假
广东证监局还查明,2021年至2022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2021年、2022年成本费用,虚减2021年、2022年利润总额。
此外,2021年至2022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虚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三是在与客户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处理。上述结转的营业成本中,有123.16万元与资金占用形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广东证监局指出,综上所述,2021年、2022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万元、6233.3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虚增利润总额844.57万元、2022年虚减利润140.89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2021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从轻处罚
“上市公司为掩盖控股股东、实控人资金占用而造假,属于典型的‘错上加错’,除了面临行政处罚,后续或还将面临投资者索赔。”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广东证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他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至15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厉健认为,惠伦晶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轻情节,广东证监局拟对其的处罚也属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