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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2 18:15:07 股吧网页版
惠伦晶体:关于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5-03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及受让方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的通知,获悉四位股东与中证乾元金有缘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LX777,基金管理人为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有缘 1 号”)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及还款安排》。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
越先生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与金有缘 1 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有缘 1 号转让公司股份合计 14,04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其中,控股股东新疆惠伦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有缘 1 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9,79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有缘 1 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3,66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1%;董事韩巧云女士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有缘1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董事邢越先生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金有缘 1 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2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赵积清与新疆惠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证乾元金有缘 1号基金)》,以及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转让手续。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惠伦、实际控制人赵积清先生、董事韩巧云女士、董事邢越先生与金有缘 1 号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及还款安排》。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与金有缘 1 号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交易,《股份转让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及还款安排》签署之日正式解除,各方自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后,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终止行使和履行。

2、鉴于金有缘 1 号已向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118,219,326 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各方同意,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按照如下约定向金有缘 1 号退还
股份转让价款:(1) 2025 年 5 月 15 日前,新疆惠伦应向金有缘 1 号指定的银行
账户退还股份转让价款 82,442,746.00 元,赵积清应向金有缘 1 号指定的银行账
户退还股份转让价款 30,892,980.00 元;(2)2025 年 5 月 15 日前,韩巧云应向金
有缘 1 号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股份转让价款 2,441,800 元,邢越应向金有缘 1 号
指定的银行账户退还股份转让价款 2,441,800 元。

3、为保护金有缘 1 号权益,确保新疆惠伦及赵积清向金有缘 1 号及时退还
股份转让价款,新疆惠伦、赵积清同意将其所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有缘 1 号)。

4、违约责任:(1)如新疆惠伦、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未能在约定的退还时间前按时足额退还股份转让价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自约定的退还时间的次日起,以尚未退还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计算年利息,直至全部价款及利息支付完毕或者双方另行签署协议为止。(2)若新疆惠伦及赵积清未能及时配合办理质押登记的,中证乾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金有缘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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