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财政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独立核算或虽不独立核算但有经营目标、负经
济责任等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
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之公司或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审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往来、与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事项以及审计部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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