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
券事务管理部门,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及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
上;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的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担任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四) 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切实遵守相关规定;
(七)负责组织协调对公司治理运作和涉及信息披露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 策程序进行合规性审查,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组织协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工作,督促公司制定专项制度,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提请董事会对其采取问责措施;
(九)负责协助公司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筹划并实施资本市场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事宜,推动公司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进行有效市值管理,建立长期激励机制;
(十)《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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