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若相关
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2.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出现部分章节内容顺序调整、删减条款及增加条款的情
形,公司章程的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后的顺序相应调整。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公司系由珠海全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 限公司”)整体变更,并由全体发起人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66520715X。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或总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或变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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