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三) 公司提供下列财务资助(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他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 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 证券交易所认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等同。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因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事项;
(十六)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时,金额达到本条第(十四)项或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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