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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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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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召开前 10 日
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
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
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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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
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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