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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