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品种、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第八条 公司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进行预计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
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等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在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第四章 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投前研究、投资计划拟定、投资产品筛选、投资决策的实施、调整、投资风险监控等;并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证券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证券账户资金,根据投资决策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同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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