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620 号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 6 月 1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出浙上市
[2002]33 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
“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取得浙江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000100879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1 年 10 月 9
日,“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许可〔2015〕723 号《关于核准创
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1,700 万股。经深交所《关于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92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创业软件”,股票代码
“300451”。
2019 年 1 月 22 日,创业软件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新增经营范围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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