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慧康”或“本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及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发表意见。
4、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和审批程序、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最终审议通过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8、召开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9、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0、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二)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骨干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作,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参加对象:
1、最近三年内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计划参与人的情形。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和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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