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
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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