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下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 专业会计人士且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 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 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 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任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规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至少包括:
(一)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关系
1、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罢免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
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
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
关汇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
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
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
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
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
审阅并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 见,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表及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 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就上述第(三)项而言,委员会委员须与董事会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 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 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合规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财务汇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
1、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系统及风险管理制度;
2、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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