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9 19:39:51 股吧网页版
先导智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的外部报送和使用,健全本公司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披露信息,避免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以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本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本公司各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对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 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编制以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商议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
界或者特定人员披露或者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第七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以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本公司向其报送相关内容的,本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 本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提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本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本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本公司应该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者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者泄漏时,应该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若外部单位或者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公司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