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 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网站所披 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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