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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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先导智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先导智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价格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先导智能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 年 9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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