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4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1/2 以上
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送达、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全体董事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第八条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代理事项、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
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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