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网站公告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