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释 义......1
引 言......2
正 文......4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的原因及影响 ......4
三、结论意见 ......5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左列术语或者简称具有右列所述含义:
公司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本所 指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张艳律师、郑莛钉律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的法律
意见书》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君嘉【2025】文字第 226 号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依法制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本所和本所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于 2011 年 6 月经
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110000576909604P,负责人:郑英华律师。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1)金融证券法律事务;(2)公司法律事务;(3)诉讼和仲裁法律事务。
本所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 1 号院 1 号楼 1006-1007 室,联系电话:
010-83617322,传真号码:010-83600300,邮政编码:100070。
(二)签字律师介绍
张 艳律师,女,本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以及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
郑莛钉律师,男,本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证券以及公司方面的法律事务。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事实以及在此之前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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