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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25:49 股吧网页版
汉邦高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选举提案之时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时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
的其他内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提出解聘建议。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的,应当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对是否存在未尽义务及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仍应当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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