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其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
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三人。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控股子公司,可只设一名董事和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报送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审批,并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选举或聘任。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负责,并按公司意愿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力,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及审计部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经营目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执行该方案。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将管理制度报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具有独立的对外投资权(含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对
外投资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指购买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新建或装修生产、办公用房等购买或出售行为)、对外筹资权和对外担保权等权利。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后,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交易资料并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若难以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在经营决策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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