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和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经理层。董事会秘书的相关义务、职权等工作细则另行发文约束,不在本细则中列出。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的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经理层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任期内不合格者可以解聘。
第六条 经理层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
经营、管理业务;
(四)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五)品质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六)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经理层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经理层人员,该聘任无效。
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经理层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经理层人员的聘任与解聘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标准、选拔、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与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责任,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容。
第十条 经理层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二条 经理层人员在任职期内,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理层人员在任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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