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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7:25:48 股吧网页版
汉邦高科: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 股份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五章 董事会......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33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38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十章 章程生效及修改......43
第十一章 附则......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京商务资字[2011]699 号)批准,以自然人王立群、张海峰、雷雨、杨晔、刘毅、魏柯、朱宏展、仝永辉、艾奇、宫兆新、曹爱平、任春玲、刘泉及刘海斌,以及启迪中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中海”)、北京磐谷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磐谷创投”)、光大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新产业”)、光大三山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三山”)及浙江熔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熔岩”)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由外商投资企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邦高科”)整体变更设立的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比例小于 25%)。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获发商外资京资字[2008]2070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8007531820。

因光大新产业和光大三山分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系
统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由股份有限公司(台港
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
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13 号楼 101-413。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603.598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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