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或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任
组长。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事项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资料,做好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融资部进行初审,出具立项意见;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融资部;
(四)由投融资部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由董事会秘书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长、战
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于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
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未能出席时,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须对表决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投融资部有关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
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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